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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易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及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乙○○、甲○○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罪, 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乙○○均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朱 耀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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