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壹公克、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呂宜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該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七一八五號為
不起
訴處分,唯其所
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壹公克、淨重零點壹公克)係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