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華池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四八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參拾貳包(毛重參拾壹點肆公克、淨重貳拾伍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七七號被告陳華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之安非他命三十二包(毛重三十
一‧四公克、淨重二十五.七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檢察官漏載第二款)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檢察官漏載銷
燬)等語。
三、經核前開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扣案之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