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
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入獄服刑,服刑
期間因有悛
悔實據,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假釋中亦表現良好,顯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爰
聲請裁定免予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
按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六條但書
之付
保安處分,第九十七條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八條免其處分之執行
,及第九十九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始為
適法,從而本件聲請,
法律要件
顯有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