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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入獄服刑,服刑期間因有悛 悔實據,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假釋中亦表現良好,顯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爰 聲請裁定免予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六條但書 之付保安處分,第九十七條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八條免其處分之執行 ,及第九十九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始為 法,從而本件聲請,法律要件顯有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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