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
年度執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
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陸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八八五號案件執行
時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畢
乃 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