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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陳誌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 聲沒字第一七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二號被告陳誌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 毛重0.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為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其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意旨雖僅言及沒收,惟毒品依法 應併予宣告銷燬,已見前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仕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維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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