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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 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畢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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