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
被告甲○○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畢
乃 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