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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賭博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 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賭博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七九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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