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被告甲○○○賭博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
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
賭博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七九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