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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 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 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賭博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茲以該被告於該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六四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偉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 永 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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