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
律師
右列
聲請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第一
款、第三款
等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之父上了年紀,無一技之長,弟在學,家計賴母獨撐,伊在押
期間又積欠親友債務,均賴伊保外妥處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
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