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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違禁物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五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共毛重零點捌公克、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海洛因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七號、第四五三九號被告林保 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二包(共毛重零點八公克、淨重零點二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共毛重零點八 公克、淨重零點二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復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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