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   被   告 游雅雯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九o四號),經檢察官聲請 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小瓶(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攙有海洛因之香煙壹支,均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 ,係屬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雅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其所持有之毒品海洛因一小瓶(驗餘淨重零點零二公克)與攙有海洛因之 香煙一支均屬違禁物,請依前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安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