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建彬
右
聲請人因被告游建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
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貳點肆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五號被告
游建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
命二包(毛重二‧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聲請
書誤載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
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