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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漢中 三十八 右聲請人因被告朱漢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 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三號被 告朱漢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安非 他命一包(淨重○‧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聲 請書誤載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 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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