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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丙○○竊盜、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甲○○因被告丙○○犯贓物罪、竊盜罪,經 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 因該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七二六號、八十九年度執罰字第二0九0號案件 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二紙、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丙○○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丁○吉庚八九九執字第四七二六號函、吉癸八九執字第二0九0號函、具保人 送達證書拘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士檢執乙字第二 九七二六號函等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 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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