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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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