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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徐建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 聲沒字第一七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 ;又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五七號被告徐建文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公 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檢察官誤載為同條例第一項 )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聲請人漏載銷燬)。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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