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陳鐘
右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號),聲請
沒收
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貳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業經
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管理,應予沒收銷燬,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號謝陳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二‧三
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
物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堅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