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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陳鐘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號),聲請沒收 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貳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業經 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管理,應予沒收銷燬,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號謝陳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二‧三 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 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堅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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