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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益   選任辯護人 陳長甫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陳泰益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拾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陳泰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罪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 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 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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