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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附民字第 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О號   原   告 洋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美惠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九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與固盛實業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五百四十萬元,並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 (三)證據:提出商標註冊證影本二紙、收據、律師函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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