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О號
原 告 洋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美惠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九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與固盛實業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五百四十萬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
(三)
證據:提出商標註冊證影本二紙、收據、
律師函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