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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附民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佰零陸萬零貳佰陸拾貳元 ,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意旨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壹、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本件被告被訴殺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丙○○無罪,有本院九十年九月 十二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上開案卷足佐,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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