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
代理人 Mery E.
原 告 美商歐特克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cia
原 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
法定代理人 Vincent
原 告 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五名原告
共同
被 告 聚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九六、第三二一三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壹仟萬元,連帶給付美商歐特克
公司壹佰萬元,連帶給付美商奧多比公司貳佰萬元,連帶給付倚天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壹佰萬元,連帶給付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壹佰萬元,及
分別自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等應將道歉啟事,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
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3、被告應將本案刑事最後
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
暨本案民事最後事實
審判決書主文,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
一版下半頁壹日,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被告甲○○係被告聚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聚洋公司,設於臺北縣○○
鄉○○○路○○號一樓)之負責人,被告甲○○明知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非
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擅自重製,其竟擅自於被告聚洋公司之電腦內重
製原告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其訴之聲明所示。
(三)
證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四三五號
起訴書影本。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依前開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自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鴻 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林 蔚 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