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陳 志 揚
法 官 連 育 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恩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