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О號
原 告 天○○
宇○○
乙○○
申○○
辛○○
寅○○○
巳○○
癸○○○
宙○○
亥○○
戌○○
未○○
地○○
壬○○
丙○○
己○○
卯○○
庚○○
辰○○
丁○○
甲○○
丑○○
午○○
子○○
戊○○
被 告 酉○○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
起訴狀
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