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九號
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四萬七千三百五十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
求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一)請求引用刑事自訴狀陳述。
(二)請求賠償之損害金額計算如附件一說明。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等一案,已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
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