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金杰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淑芬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甲○○律師
被 告 乙○○○○社
李東進
右列被告張王邦美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七0號
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乙○○○○社(即張王邦美)、李東進,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王邦美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