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王勝彥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七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英
法 官 陳福來
法 官 周建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