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乙○○
甲○○
兼 右貳人
法定
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肆仟參
佰貳拾伍元,給付原告乙○○壹佰伍拾捌萬捌仟柒佰零壹元,給付原
告甲○○壹佰伍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並均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
請求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意旨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壹、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本件被告被訴殺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丁○○無罪,有本院九十年九月
十二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
暨上開案卷足佐,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