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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3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丙○○   被   告 丁○○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古 秋 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 詩 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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