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九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附帶民事
起訴狀
繕本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未經
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