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
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王屏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