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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3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王屏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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