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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35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三0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炳 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 度自字第三0八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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