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六七號
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晉 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
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
抗告時
不得抗告並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
書記官 邱 美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