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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3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六七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晉 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書記官 邱 美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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