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八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志揚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