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三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
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一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處,向原告表
示:妳可以出資購買大陸協和醫學院畢業證照等語,致原告將三十萬元交予被告
,並由被告出具內容係原告申請前開畢業證照,其因而收取款項等內容之字據三
張予原告,
嗣被告遲未交付證照,原告始知受騙,爰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劉 日 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