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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7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梁棋正(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七四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所持有,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 三、經核屬實,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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