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昭元
右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毒偵字第一○六九號),聲請
沒
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零點陸捌公克、淨重共零點叁公克)均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
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
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
人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九十年毒偵字第一○六九號被告黃昭元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共○‧六八
公克、淨重共○‧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尚無
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