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載,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有
期徒刑三月、七月、四月確定,並有各該判決附卷
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
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有各該判決
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法 官 蕭 一 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郭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