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五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
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