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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7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 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脫逃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 崑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灥 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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