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建州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載,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
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侯建州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
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
判決附卷
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侯建州因犯
贓物及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崇 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金 和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