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О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
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
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育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蘇恩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