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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7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О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 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育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恩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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