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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7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 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 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過失傷害等罪,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法庭 法 官 余 來 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秀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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