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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7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七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三十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二五七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 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表、通緝案件資料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森丑九0執 更字第二五七五號函、及具保人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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