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七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三十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茲以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二五七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
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等語。
二、
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表、
通緝案件資料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森丑九0執
更字第二五七五號函、及具保人
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