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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7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秀霞   被   告 甲○○ 男 三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 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秀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秀霞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三○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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