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
五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八九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0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
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景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