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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8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一四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五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 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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