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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8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 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 理 由 一、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 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及甲○○因被告丙○○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及貳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九七二號案件執行 時逃匿,有同署送達證書四份、同署通知書二份、拘票拘提報告二份、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三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二份附卷可稽,且被告今 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向法務部查詢之 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美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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