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農
右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四號),聲請
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肆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非法
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
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
,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四號被告林柏農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煙四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裁定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