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四三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後共計淨重壹點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非
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
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該署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九九號被告姜信价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驗後
共計淨重一‧三八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一‧五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
定之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玉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