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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8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四三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後共計淨重壹點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非 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九九號被告姜信价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驗後 共計淨重一‧三八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一‧五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 定之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玉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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